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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东方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12-26 09:36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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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随着我市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较为紧迫,严重的土地资源压力与教育资源压力成为我市教育发展的阻力,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合理规划和建设成为当务之急。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50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进一步解决我市教育资源日益紧张的问题,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印发《东方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关键词诠释

(一)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下列情形:

1.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2.本办法施行后新出让或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3.本办法施行后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的目标任务

(一)《办法》实施的主要目标:

一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人口入学需求,保障适龄儿童入学需要。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但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未能同步,导致城区大校额、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难等问题日趋严重,加上我国生育政策的放开,编制《办法》,不仅为我市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且也利于解决我市教育资源与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

二是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是进一步优化教育布局,建立完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机制的需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程序复杂、影响范围广,需要市教育、自规、住建、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所以编制《办法》,对依法指导和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其他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二)《办法》实施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9.《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50号);

10.《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

(三)《办法》实施的主要任务:

1.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50号)文件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保障机制,出台本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依法落实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棚户区改造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幼儿园)标准的小规模住宅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教育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应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而未完成配建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文件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第1-2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部分是建设内容(第3条),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部分是明确职责(第4-26条),对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

第四部分是惩处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第27-30条),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惩处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六、《办法》的效益性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发展方式、社会布局的深刻变革,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也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办法》已明确适用范围、建设内容、部门职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可操作性强。各部门可根据《办法》规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建设与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完善基础教育设施,为消除我市“大校额”,实现优质教育均衡奠定了基础;也为适龄人口提供更方便的教育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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