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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4-00202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10:03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3-5号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4〕330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储2023-5号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位于225国道东侧(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宗地图为准)的新龙镇龙北村委会(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59.43亩集体土地,作为东储2023-5号政府储备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东储2023-5号政府储备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该地块位于225国道东侧,东至龙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南至龙北村委会集体土地,西至龙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北至龙北村委会集体土地。该项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09º〕,具体界址点详见:东储2023-5号政府储备地宗地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该宗地被征地单位为新龙镇龙北村委会,面积共计59.43亩。四、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坟墓搬迁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八所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八、该宗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新龙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配合新龙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阻挠该宗地的征收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东储2023-5号政府储备地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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